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高水平保护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高水平保护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体现在立法工作上,包括突出生态安全格局建设,明确国家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突出生态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自然修复,坚持景观,森林,田野,湖泊草,沙,冰系统治理,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科学推进生态,生产,生活等协调平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服务保障特别是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提出,可以实现惩罚污染者,获得受害者赔偿和恢复生态损害的三重目标,意义重大
今天,本报聚焦近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工作,讲述立法保护母亲河,司法修复生态环境的故事,讲述以法律之名建设美丽中国的努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黄河保护法二审稿草案二审稿丰富和完善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要求坚持景观,森林,田野,湖泊草,沙,冰的综合保护和修复,并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黄河流域重点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此外,明确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的措施,增加红色文化含量目前,草案二审稿已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草案全文将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各方意见建议,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增加规定:黄河流域省区可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明确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总体要求,强化相关具体措施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价,土地沙化和荒漠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总体要求,坚持景观,森林,田野,湖泊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要求在河套平原,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魏奋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控制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产生活用水条件等因素,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规定黄河流域的旅游活动应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节约和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措施,明确使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规定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进一步突出水安全风险防范和应对的内容,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规定调水调沙应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要求黄河流域各城市人民政府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增强城市防洪应对能力,规定黄河流域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公众建议,加强联防联控措施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增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草案二审稿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草案二审稿明确要求,加强协同创新,推进关键技术研究,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明确推进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等相关战略,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清洁能源,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态环境和资源禀赋的认识和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政府建议,进一步完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措施,增加红色文化内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的内容,要求研究黄河文化的发展,阐发黄河文化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和传承,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加推进黄河文化体系建设的内容,由国家规定加强对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继承和弘扬以延安精神和黄河大合唱为代表的黄河红色文化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的使用中增加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保护,要求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采取财政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进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明确组织黄河流域司法合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约谈和整改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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